温馨提示:这篇文章已超过489拥国内排名前三的搜索引擎市场,同时有着MAU超4亿的360浏览器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27]规定的公用征收补偿协议是典型的行政合同,应适用公法规则。
③法制缺位限制了行政合同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⑥形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随着民主行政、给付行政的推进,行政合同的应用空间越来越大。⑥在行政合同内容不明确或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有权进行解释。行政合同行为的生效容易与行政合同行为的有效混淆在一起,区分二者的要点是:生效是程序上的概念,有效是对实体的判断。法谚曰:契约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36](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铨、李张林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8年版,页388。
直至2001年《行政程序法》施行以来,行政契约才能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领域。④理论争议不是拒绝或推迟建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理由。实际上,行政合同在订立环节的优势是民主,在执行环节的优势是效率,总体上兼具民主与效率两种价值。
甚至有学者认为,双方当事人主体地位是否平等是区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标准。刘莘:行政合同刍议,《中国法学》,1995年第5期。孙笑侠:契约下的行政,《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3期。然而,这种严格立场与行政实务之发展不尽相符。
二是行政法主体以各方一致的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生效侧重于事实判断,有效侧重于法律价值判断。
其二,私法模式更有利于保障人民个体之权益。③契约当事人主观违约的。仅就一般要件来说,包括以下几项:①主体要件,即除有法律许可之特殊情形外至少有一方缔约者为行政主体。参见GunterPuttner,Wider den Offentliche-rechtlichen Vertrag Zwischen Staat und Burger, DVBI 1982,S, 122ff.[30]黄锦堂:行政契约法主要适用问题之研究,载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见前注[21],页16。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过行政合同调和当事人之间的冲突。有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通说认为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②知情权,尤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对其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行为说明理由。
这三个理由都不能成立。在改革前,仍可通过民告官模式消化大部分纠纷(即行政主体如欲救济其权利,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其公权力行为而自力救济,从而把相关纠纷消解在既有的民告官模式中)。
即通过行政合同动员私人以其力量和资源协同行政主体达成行政目的。③法制缺位限制了行政合同的发展及其功能的发挥。
[1]契约的运用则使人类找到了通往善治的阶梯,实现了治理方式的刚柔并举,使公民有序参与政治、[2]人人皆享治权在技术上成为可能,并可藉此破解主仆关系名实难符的千古难题。笔者认为,宜尽速构建中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原因和根据在于:(一)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长期、普遍存在首先,行政合同在实践中客观存在。④理论争议不是拒绝或推迟建立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理由。余凌云:论对行政契约的司法审查,《浙江学刊》2006年第1期。④根据所适用法律之不同,可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8]宋华琳:市政公用事业特许契约中的退出机制,载余凌云主编:《全球时代下的行政契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页56。
行政合同的普遍性表现在:第一,它普遍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特许经营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国有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出租领域,政府采购领域,政策信贷领域,行政机关委托的科研、咨询领域等。从所处领域看,行政合同发生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而非民商事领域。
而与之关联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制度亦有相应修订之必要,以无碍于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的形成。[13]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农民通过行政合同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农村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实现了农业领域的巨大变革。
⑦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如何确保行政合同所预期的特定行政目的的实现,并避免不对等行政合同所可能发生的种种弊端,如出卖公权力或利用公权力欺压行政合同相对人,因此有必要在二者之间配置行政性的权利义务,使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主导性,同时受行政程序法之约束。
行政合同作为行政性要素与契约性要素的融合体,如何嵌入以公私法二分为基础的法秩序,是一个为获得相应便利而不得不承受的负担。前述两种观点明显针对的只是不对等行政合同。据此,从保护的充分性上看,公法模式高于私法模式的保护程度。具体为:①行政主体与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缔结契约的。
相比之下,后一种方式较为不重视规则的一般性,过多受具体案件中具体事实的左右,因此不容易产生一般的、确定的法律上的权利概念和权利预期。[61]②在符合合同目的及维持经济平衡前提下有权单方变更给付内容。
对部分学者心中关于行政合同的巨大问号,[11]现实已经给出了最雄辩的回答。行政合同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三,它仍处于快速扩展的进程中。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余凌云主编,见前注[8],页2。[66]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⑩契约具有其他明显且重大违法情形的(蔺耀昌:《行政契约效力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119)。《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4期刊登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该案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分角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合同应受公法调整的裁判规则。
行政合同的订立需其他行政主体的批准、同意或会同办理的,已经取得批准或同意。法谚曰:契约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
不仅保护人民眼前利益,而且保护其长远利益、根本利益。[50]其二,主体资格制度。
生效的对应概念是不生效,有效的对应概念是无效。而经此推动治理方式之改良,政府角色之校正,公共福社之增进,亦非不能设想。
发表评论